CRS系统旨在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的行为,维护诚信的税收体制。目前,已经有100个多国家地区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为了应对CRS金融信息全球透明化管理,首要前提是判定自身的税收居民身份。对于税收居民身份的判断,可能有些人会存在很多疑惑,例如:拥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是常住内地,是否属于内地税收居民呢?已经获得美国绿卡,但仍常住中国,是否属于中国税收居民呢?
针对类似的疑惑,我们来看看个人所得税法对于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
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落幕。新《个人所得税法》重新明确了中国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认定规则。
一、 个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4.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居住 365 日,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
二、 实体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三、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税收居民实体。合伙企业以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以其投资人为纳税义务人。
根据CRS要求,税收透明体也属于应报送实体,例如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