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末,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根西岛等司法管辖区出台了新的经济实质法案,这些国家的经济实质法案已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很多企业通过这些司法管辖区注册离岸公司来实现合理避税和上市融资,那么,现在经济实质法案的出台会对离岸公司产生什么影响?
以《开曼经济实质法》和《BVI经济实质法》为例,分析其对离岸公司的影响:
就开曼或BVI设立的私募基金而言,在上述法规适用范围内的相关实体均应关注其自身分别在《开曼经济实质法》和《BVI经济实质法》项下的合规性,包括是否从事了“相关业务”以及从事该等“相关业务”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例如在BVI设立的holding company以及私募基金实体,开曼设立的holding company等,均可能受到上述法案的实质影响。
1、空壳实体
在开曼和BVI设立的实体中存在大量无实际运营业务的空壳实体,若主管部门根据申报信息认定空壳实体在开曼从事“相关业务”(例如总部业务或权益持有业务),则其可能由于无法满足经济实质要求而受到处罚(因为即使是经济实质要求标准较低的纯权益持有实体,法案也要求其具备足够的雇员和办公场所来持有并管理对外投资的权益)。而如果需要满足该等经济实质要求,则很可能显著提高空壳实体的运营成本。
2、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相关实体
《开曼经济实质法》明确将投资基金及投资基金业务排除在规制的范围之外。并且实践中,开曼设立的基金管理人一般通过申请豁免登记(excluded person)而无需持有牌照,上述要求的开曼私募基金相关实体可不受《开曼经济实质法》的影响。
就BVI设立的私募基金实体而言,尽管《BVI经济实质法》列举的相关业务(relevant activities)未包含投资基金业务,但与开曼的处理方式不同,其未明确将投资基金业务排除在外,似乎留有余地。
由于《开曼经济实质法》和《BVI经济实质法》仅为宏观层面的规定,法案也明确后续会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guidance notes),因此该等法案如何实施有待后续相关细则发布后再进行综合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