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跨境合伙企业在适用税收协议方面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情况,通常会涉及到对境内外合伙企业纳税主体资格的认定,跨境所得的性质、适用税收协议的主体等方面,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了解境外成立的合伙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设立在法国的某合伙企业取得来自中国境内的股息,享受中法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优惠待遇,按照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经深入调查、取证分析,认为该合伙企业符合中法税收协定第四条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协定待遇。
境内A公司是成立于2001年的一个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如图1所示。
2017年A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将累计未分配利润中的一部分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给三个股东,其中法国B公司分得2700余万元。
B公司于2017年11月申报享受股息条款协定待遇,并按照5%的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130余万元。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的规定,对B公司享受协定待遇开展了后续管理,重点核实了以下三个方面:
1、B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
B公司填报了《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递交了法国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2016年度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境内A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以及60号公告第7条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经审核,上述形式要件符合规定。
2、股息所得享受协定待遇优惠满足的持股条件
根据中法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法国居民,在其是公司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中国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境内A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验资报告以及金税三期系统中关于A公司的基本信息进行分析,认为B公司持有境内A公司股权比例超过25%,且在取得上述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没有发生股权变动,符合中法税收协定股息条款关于持股比例及时间的要求。
3、合伙企业享受协定待遇资格
B公司提交的商业登记资料显示,该企业注册形式为“简单两和公司”(Societe en CommanditeSimple)。经税务机关询问,B公司表示根据法国有关法律规定,其是一家法国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企业,B公司能否享受协定待遇是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审核的重点。
中法税收协定第四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项所得、利润或收益:如果是通过在缔约国一方设立的合伙企业、团体或其他类似实体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且在该缔约国一方的税收法律中被视为该合伙企业、团体或其他类似实体的所得;应有资格享受本协定的待遇,前提是该合伙企业、团体或其他类似实体是该缔约国一方居民,且满足本协定规定的任何其他条件,不论该所得在缔约国另一方的税收法律中是否被视为该合伙企业、团体或其他类似实体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认为B公司如果是符合中法税收协定规定的法国居民,应有资格享受协定待遇。
税务机关认真审核了B公司报送的协定待遇资料。根据B公司《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第3栏显示,法国判断税收居民身份的依据是《法国一般税法》,法国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相关规定于2016年为B公司出具了居民身份证明,证明其在2016年度是法国税收居民。另根据法国国内法规定,B公司负有公司所得税纳税义务。
B公司提供的2015—2017年公司所得申报表显示,根据法国公司所得税参股免税的规定,B公司在2015年底前取得来自全球的股息应税部分为5%,2016年及以后取得的来自法国及欧盟持股在95%以上的公司的股息应税部分为1%,其他子公司(包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应税部分为5%。
B公司按照规定计算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并填写了公司所得税申报表2058A表。此外,B公司还提交了经法国公证部门公证的办公场所证明、商业登记证书和雇员劳动合同等资料。
综合以上情况,根据中法税收协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认为B公司根据法国国内法,在法国负有纳税义务,属于法国税收居民,具有享受协定待遇的资格。同时,经过分析,税务机关认定B公司具有股息所得“受益所有人”身份,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