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对“乔丹商标案”进行了再审,撤销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最高院认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明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以下简称迈克尔•乔丹)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
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乔丹体育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
2014年4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商标争议裁定,维持争议商标。
随后,迈克尔•乔丹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一审法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2015年,迈克尔•乔丹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对迈克尔•乔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并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经过一审和二审后,迈克尔•乔丹仍然不服判决,申请最高院再审。
实际上,2016年12月,最高院作出过一次再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6020569号“乔丹”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现如今,第6020569号“乔丹”商标已经无效。
今年3月26日,最高院再次作出判决,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行政判决书
今年3月最高院的判决中,最高院并未支持争议商标的图形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
最高院认为:“争议商标标识中的仅仅是黑色人形剪影,除身体轮廓外,其中并未包含任何与迈克尔•乔丹有关的个人特征。并且,迈克尔•乔丹就该标识所对应的动作本身并不享有其他合法权利,其他自然人也可以作出相同或者类似的动作,该标识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明确指代迈克尔•乔丹。因此,迈克尔•乔丹不能就该标识享有肖像权,迈克尔•乔丹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肖像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乔丹体育拥有很强的商标保护意识,早些年就围绕乔丹一名注册了多达774个商标,其中既有文字,也有拼音,还有图形,因此迈克尔·乔丹不一定能全部撤销掉这些商标,比如围绕拼音QIAODAN,迈克尔·乔丹就没能撤销掉,因为该拼音可以有多种可能,并不一定指代的乔丹二字。此外,乔丹体育还注册了多类防御商标,包括“侨丹”、“丹乔”等。从这个角度看,迈克尔·乔丹如果真想完全驳倒乔丹体育,可真的是任重而道远了。
除了迈克尔•乔丹方面卷入了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之外,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也已经影响到了乔丹体育的上市计划。中国证监会《发审委2011年第26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早在2011年11月25日,乔丹体育的首发就获通过,但迄今为止乔丹体育也未成功登陆资本市场。在中国证监会2014年11月2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证监会对为何乔丹体育已经过会却未取得批文给出了解释,即“乔丹体育存在重大未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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